因工作需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检察辅助工作人员10名。
一、招聘条件
1.热爱检察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历;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之后出生),身体健康;
4.具有淮安市户籍。
二、招聘职位、人数及要求
详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招聘检察辅助人员职位简介表》。
三、招聘程序及相关规定
(一)报名。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 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以及2寸免冠彩照3张,于2012年4月20日至 23日(上午8:30—下午5:30)到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五楼503室报名(淮安市健康西路178号)。委托他人报名的,还需提供受委托人身 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考生缴纳考试费100元。
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时间:2012年4月25日(上午8:30—下午5:30)。
报考咨询电话:0517-83189313 0517-83189314
(二)笔试。笔试开考比例为1:3,不足开考比例的职位按比例核减计划,报名人数 不足3人的职位不开考。
1.笔试时间: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
2.笔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代码为01的职位需考试写作,总分为100分);
(三)面试。面试人选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计划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参加面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与考察。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会计职位、 速录员职位、综合文字职位按笔试、面试成绩分别占60%、4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 考察人选。体检、考察均参照招录公务员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体检、考察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前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
(五)公示及聘用。体检和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清河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者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六)待遇与管理。被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签定聘用合同,执行清河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标准,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
四、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坚持秉公办事,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区纪检监察和人社部门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
区纪委、监察局:0517-83643822
区人社局:0517-83643977
五、本简章由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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