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加强城管执法力量,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江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江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合同制协管员男性28名,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3月31日至1996年4月4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退伍、复转军人放宽到高中学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户籍和生源:往届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限江阴市生源或江阴市户籍;其他人员限江阴市户籍。
(七)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2、在其他各类人事考试中有违纪行为且在禁考期的;
3、曾被单位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4、曾受过党(团)纪、政纪处分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
5、在读普通高校毕业生(含2014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6、有其他不宜担任城管协管员的。
二、报名办法
(一)报名方式:本人自愿,符合条件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现场报名。
(二)报名时间:2014年 3月31日(星期一)至4月4日(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三)报名地点:江阴市青山路136号城管大厦715办公室。
三、报名时提交材料、资格审核
(一)本人近期一寸同底版正面免冠照片2张;
(二)填写《江阴市城市管理局招聘合同制协管员报名登记表》;
(三)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六)退伍、复转军人的退伍证(原件、复印件);
(七)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其他社会人员需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的相关证明。报名时,提供证明材料确有困难者,报考后须在体检前提交。
(八)往届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报到证(原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供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学历问题:本简章所指学历为国民教育学历(含普通高校、自学考试、成人高校、电大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国外学历须经教育部认证的学历,军队服役期间取得的军队院校学历)。
(二)如实填写《江阴市城市管理局招聘合同制协管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1),确保个人信息真实准确。
(三)报考人员必须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
(四)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五、考试
考试分为体能测验、笔试和面试。
(一)体能测试项目:1000米跑步(4’30”以内达标)、俯卧撑(20个及以上达标)。两项体能测试全部达标者进入笔试。
(二)笔试: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采用闭卷考试,笔试满分为100分。不指定辅导用书,考试范围见附件2。笔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请考生关注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三)面试: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解决问题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仪态举止等。采用结构化面试。以笔试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按招聘人数1:2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同分跟进(如遇笔试分数相同,退伍、复员军人优先进入面试)。参加笔试人数不足招聘职位2倍的,以实际参加笔试人数确定。面试满分为100分,设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进入体检程序。
(四)总成绩计算:采用百分制计算总成绩。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分。总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程序;如再同分,则另进行加试,取最后一次加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
六、体检和考察
(一)根据考试总成绩,在面试合格分数以上人员中按照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费用自理。
(三)江阴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组织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现实表现、工作实绩以及报考资格的复审等。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等出现岗位缺额时,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如遇总成绩相同,退伍、复员军人优先。
七、公示与聘用
(一)考察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二)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三)聘用人员待遇按照江阴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薪酬标准实行。
八、特别提示
本次招聘相关信息、成绩公布、相关通知等均将在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yhrss.com)上公布,请考生登陆查询,不再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86865715、86865721(江阴市城市管理局)
举报电话:86860423(市人社局)、86865717(市城市管理局监察室)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Ο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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