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扬州市扬州公证处招聘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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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0-19 16:07 点击: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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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公证事业的发展和需要,扬州市扬州公证处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具体要求
(一)公证员2名。要求具有法律类研究生学历学位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
(二)公证员助理2名。要求具有法学本科学历学位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
(三)会计1名。要求具有经济类、财会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有会计上岗证。本人具有本市(含所辖县市区)户籍,或配偶一方为本市户籍。
二、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服从工作安排;
3、有较强的沟通与协调能力,勤于思考,善于学习,爱岗敬业,有责任感,重团队精神,工作耐心细致;
4、有一定的文字功底,能够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等软件;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后出生),身体健康;
6、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2、曾被单位辞退或者开除的;
3、直系亲属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中曾有被判处或者正在服刑的;
4、本人及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有参加非法邪教组织的;
5、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构成回避关系的。
四、薪酬待遇
1、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由市公证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期5年。劳动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2、公证员实习期间,公证员每月工资4000元;公证员助理每月工资3500元;财务会计每月工资3000元。根据《公证法》“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的要求,公证员资格批准后,执行初级公证员工资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被聘用人员如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存有其他人事关系,在签约聘用前,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后由公证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招考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
1、应聘人员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法律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近期免冠二寸照片四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
2、报名时间:该招聘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10月30日止。每个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 。
3、报名地点:扬州市司法局406室(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联系人:郑彩琴;联系电话:0514-87316865。
(二)考试
1、开考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
2、应聘人员应当参加笔试,具体时间、地点见扬州司法行政网公告(网址:http://sfj.yangzhou.gov.cn/)。
3、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按对应职位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计算总成绩。
(三)体检和考察
1、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的人员,由扬州市司法局通知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对体检合格人员,由扬州市司法局进行考察。
(四)公示与聘用
1、扬州市司法局根据考试、面试、体检、考察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后,在扬州市司法行政网上进行公示。
2、公示期届满,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没有问题或所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扬州市扬州公证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监督举报电话:0514-87345097
六、本招聘简章由扬州市司法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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