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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农商行招聘考试法律类知识练习5-14(2)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知识点:
  1.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紧急避险: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的错误在于,防卫过当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所以对防卫过当不能定防卫过当罪,而是以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处理;C选项,直接故意是否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目前刑法理论界尚无定论。D选项,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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