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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一间房屋并出租给丙,房租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和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              )。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份份额,形成共有关系

 
  参考答案及解析见下一页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从法律效力上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从共有权中派生出的一项权利,它是基于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所有而对共有人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从租赁权中派生出的一项权利,它是基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租赁而对承租人租赁权的一种法律保护。尽管目前各国法律对租赁权的保护已呈物权化趋势,但无论如何,租赁权毕竟还是只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一种债权。按照民法的一般规则,对物权的保护应优先于对债权的保护。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因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具有高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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