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789年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美国是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但学者们认为根据1789年的宪法文本尤其是该宪法第1条(规定立法机关的权力)、第2条(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第3条(规定法院的权力)等条文的规定可以推导出美国是三权分立的体制。这种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A、体系解释;
B、语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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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解释的方法和类别。所谓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本题并不涉及将三个法条放入整部美国宪法中进行解释的问题,而是从这三个法条推知一种政治制度,故A错误。语法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所运用的语言的含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显然本例的推理超出了语言的含义范围,故B错误。学理解释,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做的学术性和常识性解释,它属于非正式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三权分立的原则虽然最先为学者提出,但是现在这种解释已经成为一种对法院有约束力的“合宪性”依据,而不再是纯粹的学理解释,故C错误。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学者们从这三个条文推出三权分立制度,根据的正是条文背后的规范“目的”,即国父们权力制衡和用权力约束权力的立法目的,故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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