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锦县供销社办公室王秘书,接待了一位姓张的来访者,据反映,三年前他与乡供销社签订了承包一供销门市点的合同,期限五年。前二年,因该门市点地处穷乡僻壤,群众购买力低,几乎是保本经营。后来许多农户也经营起农村日用品来,他承包的门市点生意更难做了,但他改变经营范围,向农民供应优良种子和各种树苗,并学会栽培技术,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本乡农民逐渐富裕起来了,乡里也通了公路,张某的供销门市点的生意日益兴隆。此时,与县供销社副经理关系密切的本乡农民周某,对门市点的经营十分眼红,通过“关系”中止了张某的承包合同。张某上访,请求县供销社领导主持公道。
王秘书记录了张某反映的情况后,感到此事很棘手,他有以下方式可以选择:
(1)将此事压下来,不向领导汇报。如果以后有人问起,就推说忘记了。
(1)错误。信访工作应遵循的方针之一为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将张某所反映的情况压下来则是压制张某的正当要求,会使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违反了信访工作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的原则。
(2)将此事只告知与周某关系密切的副经理,让其定夺。
(2)错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3)在报告办公室主任和供销社经理前,给副经理“透风”。
(3)错误。原因同(2)。
(4)直接向办公室主任和供销社经理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4)正确。信访工作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向有关地区、单位和部门交办来信来访的问题,并负责督促、检查,并可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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