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公文要做到:(1)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2)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提出的措施切实可行。(3)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内容充实,结构严谨。文字精练,表述准确,标点正确,篇幅简短。(4)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5)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6)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7)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饰词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余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9)引用公文应注明发文机关、原文件标题及原发文字号。引用顺序是:先引发文
2 机关,后引文件标题,发文序号在文件标题后并用括号括起来。(10)在使用专用名词的简称时,应使用规范化的简称或约定俗成的简称。否则,要先用全称,再用简称,并加以注明。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11)行文结构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去为“(1)”。(12)“制度”、“办法”等文件的结构一般是,第一层为“章”,第二层为“条”(“条”内结构顺序一般为“(一)”、“1”、“(1)”)。(13)送审稿一般要求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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