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某部部长张某的秘书小王,因工作关系与张部长的二女儿接触较多,日久生情。今年小王与张部长的二女儿喜结良缘,登记结婚。此前,王秘书在向部机关人事部门递交领取结婚登记介绍申请的同时,也递交了一份要求调离该部到其他部门的申请书。
问:王秘书因何故要申请调离该部?并说明理由。
王秘书申请调出该部是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
这是因为,王秘书与张部长二女儿小张结婚后,他与张部长构成了近姻亲关系(配偶的父母),属于应回避的宇-属之一。因为秘书工作的特殊性,张部长与王秘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领导关系,故也视为一种任职回避。
2.王某,十六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80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而王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
问: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①王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有效的、合法的。我国民法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②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需征得父母的同意,便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王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买卖行为成立时起便具有法律约束力?
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王某的父母以其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理由,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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