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在阜宁县范围内公开选任30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经验和能力的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的专家学者;
3.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4.具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代表资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纪违法被辞退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
4.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的党政部门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听证员职责的人员;
5.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四)选任回避
凡本院干警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不得选任为本院听证员。
二、听证员的职责
1.听证员将受邀参与本院组织的检察听证活动,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参加听证会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履职,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3.听证员应当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严格保守在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等。
三、履职保障
听证员因参加听证工作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检察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四、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三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超过两届,听证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五、报名方式
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六、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4月20日——4月30日)在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听证员选任工作公告。
(二)接受报名。(5月15日截止)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接受本辖区内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报名人员填写《听证员推(自)荐表》(附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扫描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18862070375@163.com,组织推荐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在自荐表上加盖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章。
(三)初审和考察。(5月20日前)按照选任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考察结束后按1:1.5的比例产生推荐候选人名单上报本院党组;考察合格人数未超过选任名额1.5倍的,将考察合格人员作为候选人直接上报本院党组。
(四)拟定和公示。(5月中下旬)本院党组研究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并在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五)公布选任结果。(5月31日前)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并在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向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
七、报名方式
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次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请自行下载报名表,填写后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Z18862070375@163.com
联系电话:0515-8739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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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推(自)荐表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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