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号文件明确,我国拟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解决数亿农户承包地“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还提出要“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国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首先,有助于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继续将土地权利“排他性”界定给农户;其次,在保护农民权益的同时,也有助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动,适应正迅速扩大的农地流转趋势;第三,更有助于金融机构以此为依托,创新金融产品,真正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质量。
记者在黑龙江、吉林等地采访中了解到,因为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无法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导致很多农民因缺少抵押物,无奈出现少贷款或者放弃贷款情况。从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的角度来看,虽在国家提倡大力支持“三农”的政策导向下加大了信贷投放力度,不过考虑到农业自身生产周期长、收益低、风险较高等特点,以市场为导向、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在确保自身安全及避免借贷风险的前提下,必然会在农村金融服务的提供上有所顾虑。
考虑到土地是高额授信的基础,因此在部分地区,一些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正在以此为突破口进行积极尝试。例如龙江银行创新的“五里明模式”,其核心就是将不能直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资产信托化,使其变为能够合理抵押的资产,从而增强了贷款农户的融资能力;还有吉林省金融办、人行长春中支、以及当地农村信用社在该省梨树县推动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其最大特点就是突破了土地金融的体制机制束缚。
农地确权是上述地区农村金融改善、创新的关键环节。梨树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时说,农户和其他主体需要将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并用该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收益作为还款保证,同时,农业发展公司向金融机构出具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金融机构按约定的贷款利率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土地经营权能够流转的前提条件就是农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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