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项目及标准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制定。
第六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我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行总部相关业务部门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各支行、营业部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第八条 我行相关业务部门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
(二)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
(三)进行价格决策;
(四)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
(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六)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
第九条 各支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条 客户因我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要求终止或变更银行服务的,各支行经办人员应当根据客户要求、相关服务合同或其他已签署的法律文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依法及时终止或变更相关银行服务和对应的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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