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我行按规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行总部负责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各支行负责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各类服务价格项目应当按行总部下发的服务价格表统一进行公示,不得改变项目编号。
第十二条 各支行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客户相关权益:
(一)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关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有条件的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披露服务价格信息;
(二)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客户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
第十三条 各支行应当提醒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信息并在相关信息变更后及时通知银行,以便我行调整服务价格时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及时告知客户。
第十四条 行总部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时,各支行应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当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客户。
行总部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时,各支行应当按要求至少于实行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各支行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开展代理业务收费时,应当将委托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金额、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客户,并在提供给客户的确认单据中明确标注上述信息。
第十六条 各支行应当严格执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为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应当告知相关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含生效和终止日期),客户确认接受该服务价格后,方可提供相关服务;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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