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医保“救命钱”用在“刀刃”上
国家医保局日前正式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等药品,及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不得纳入《药品目录》。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现实中,在属地管理模式下,各地对医保卡能否购买保健品规定不一。不少地方明确规定,医保定点药店不能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保健品,否则就属于欺诈骗保行为。但也有一些地方自行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个人账户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保健品。
在有些人看来,保健品是管理身体健康的一部分,在预防疾病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医保卡不应该限制购买保健品。但事实上,医保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劳动者和居民患病时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医保金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救命钱”,应该确保“用到刀刃上”。此次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将“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作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条件之一。保健品虽然可起到保健作用,但不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显然不符合医保范畴。再者,一些保健品价格虚高,倘若纳入医保无疑会严重浪费医保资金。
保健药品不得纳入基本医保,要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新办法出台后,不排除一些医保药店出于利益考虑,擅自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购买保健品等非医疗物品。对此,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药店欺诈骗保打击力度,轻者给予警告,责令整改;重者取消资格,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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