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成了很多孩子的“第二课堂”,尤其是受疫情影响,线上培训近年来更是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然而就在近日,因虚构教师任教经历、引用不真实用户评价,作业帮、猿辅导两家培训机构均被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处以警告和250万元顶格罚款。进行虚假宣传的商家应当受到谴责,那么,什么样的行为算虚假宣传?做虚假广告是顶多罚个款就能了事吗?
虚假商业宣传难逃行政处罚
货比三家、择优购买,这是消费者普遍的心态。有些商家为了抢占市场,通过做广告、发放传单等手段故意夸大事实,散布一些令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此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对于这种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了竞争的目的,针对不特定的商业竞争对象,故意制造和夸大事实,公开以言论、文字、图形等形式,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对于如何判断广告的内容是否具有虚假宣传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根据接受宣传的消费者的理解,而不是经营者的理解。一般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缺乏仔细分析广告内容的注意力,只是以普通注意所得到的印象作为选购的基础,所以应当以一般购买人的注意力作为认定标准。只要会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就应当判断其为虚假商业宣传。
那么,这种虚假商业宣传会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此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两家培训机构被罚,就是依据此项;另外50万元罚款是因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两项均为顶格罚款。
此外,如果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按照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举例来说,某旅行社为了谋取利益租用游艇开展“海上一日游”经营活动,并在一家知名网站发布广告称:“‘豪华出海’88.8元,一折抢购原价888元豪华游艇出海一日游,免费潜水、海钓、美食……”但游客在登船后被告知,如果要享用免费的美食,需要从普通船舱升到VIP舱。而升舱费需要500元,这些都没有在广告中予以明确。最让游客气愤的是,广告中明确写有“行程到达三亚湾外海东岛海域,开始丰富多彩的海上游乐项目”,但实际上该游艇从码头出发后直接开向大东海海域,并未到达所宣传海域。后来经举报,当地工商局责令该旅行社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其处以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做虚假广告情节严重触犯刑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广告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广告业日渐繁荣的同时,虚假广告乘虚而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加大力度治理虚假广告,特别是切实有效地打击虚假广告犯罪活动势在必行。
在新冠疫情暴发初期,全民都十分关注如何有效防控疫情,个别不良商家趁机蹭热度,借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推销商品,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曾有相关报道,在抗击疫情期间,某母婴用品店为促进销售乳铁蛋白产品,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乳铁蛋白可以有效抑制冠状病毒感染,有科学研究报告为证”等广告宣传信息,一时间引起众多消费者的关注和质疑。事实上,该母婴用品店根本无法提供其广告宣传信息的科学结论、权威报告等合法依据。这种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虚假广告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那么,何为情节严重呢?一般包括以下情形:多次做虚假食品广告和药品广告的;做虚假广告屡次受到有关部门处罚仍屡教不改的;因虚假广告导致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因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的。
举例来说,谢某和陈某经商议约定销售虫草药酒赚钱,二人根据投资额分配利润。在此期间,谢某负责进货及销售,陈某负责租赁门市并办理工商登记等。他们以120元六瓶的价格购进食品级的普通黄酒,在当地乡镇租赁会场,举办了为期12天的虫草药酒推销会,通过发放传单、发放礼品、免费试用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加。会上,二人利用播放视频课程、现场宣讲等方式,宣传虫草药酒可以治疗高血压、风湿病、心脑血管甚至癌症在内的多种老年疾病,对该酒进行虚假宣传,并以2980元买一件送一件或零售一瓶580元的方式销售谋利。截至案发时,二人参与销售的金额分别达48万余元和30万余元。最终法院认定二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欺诈消费者面临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除了要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还需要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商家在做商品宣传的时候,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进而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判断,这有可能构成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比如明明是普通农家乐,却宣传成国家3A级旅游景点招揽游客;明知沙发材质为人造革,却谎称真皮进行销售。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假一赔三”。
举例来说,胡某在某网店购买了一台洗碗机,成交价款为2499元。店铺在其网络商品展示页面的名称及说明位置标明“全自动洗碗机家用独嵌两用式消毒烘干”字样。但胡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洗碗机并不具备宣称的烘干功能,达不到烘干效果。胡某与该店铺客服人员沟通,对方回应称该洗碗机属于“余温烘干”“烘不太干”。胡某认为网店利用虚假广告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案涉全自动洗碗机并不具备烘干的功能和效果,网店以“烘干”这一概念宣传该产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余温干燥”功能,构成夸大产品功能的虚假宣传,属于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胡某因被商家误导而导致错误判断,要求商家支付商品货款的三倍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判决某网店赔偿胡某7497元。
此外,我国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领域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民间的“假一赔十”正式引入法律。商家如果在日常经营中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害,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商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作为消费者,一旦遇到不诚信的商家,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积极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助于惩罚不良商家,维护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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