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方面,将指导地方有序开展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探索。
“共有产权房”,是一个以前未曾出现过的新概念,它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有的还给予适当财政补助、税费减免,以降低住房的建设成本,然后以低于市场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配售时在合同中明确共有双方的产权份额及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增值所得的分配比例。从这个内容来看,它与各地近几年推出的经济适用房并无本质的区别,与北京市今年推出的自住型商品房也没有什么两样。
在本轮房地产调控当中,经济适用房曾经作为一个重要的政策选项得到推广,但它的实践效果并不好。这主要在于,当政府向开发商和购房者让利的时候,究竟需要让出多少利,这完全是由政府一方说了算,价格不是市场化的结果,而政府让利以后又要分享经适房的产权。这是一种缺乏充分市场博弈的定价机制,当政府拥有了经适房的定价权以后,它必然会产生非市场化之下的利益空间,特别是在政府拥有了分配经适房的权力以后,实际上就产生了这部分利益由谁来染取的问题。因此,一些省区已经不再从事经适房建设。
那么,在经适房停下以后,以共有产权房的名义推出的住房,又能与经适房有多少区别呢?在此之前,为了遏制近期出现的新一轮房价上涨势头,北京市推出了自住型商品房,虽然时间不长,但已经出现了类似经适房的问题,一些与权力有“姻亲关系”的人员得到了购房资格,而真正的住房困难者却很难得到购房资格。共有产权房如果推开,应以之为鉴。
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对于民众的住房保障,应该负的是一种兜底责任,让每一个民众都能住有所居。但是,住有所居并不是要求每一个民众都必须拥有产权房,政府能够提供的只能是公租房,而超出这个范围的住房需求,则应该交给市场。
长期以来形成的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上的利益攫取已经使房地产领域的结构出现了扭曲,政府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在房地产市场中应该占有利益,然后在此基础上让出一部分利益,以此来体现其对民众住房的保障功能。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理念,所以房价才会上涨得如此凶猛,也所以房地产调控才会历经多年却难以见效。
由此可见,一些地方政府职能的扭曲已经影响了民众住有所居的正当需求,而解决这个问题的钥匙,还是在于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切实推进政府职能改革,政府不应该成为与民争利的“经济人”,这个退出的范围,当然也包括房地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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