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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苏农村信用社招聘考试公共基础内部复习卷四十四
某市工商局和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及调查,以出售变质食品为由,对黎明餐馆予以罚款1500元的处罚。该店店主王某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本案是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把卫生局列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该如何处理?
(3)如果原告起诉后,工商局和卫生局改为对餐馆罚款800元,并退还了700元罚款,原告表示同意,但未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如果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1)无效。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 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 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 两年。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 可向债务人甲和财产代管人庚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对其他担保人的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戊作 为抵押担保人,其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故其丧失抵押担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偿。丙已失踪,其财产由庚代管,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可为诉讼当事人。故 可向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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