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1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符合岗位所需专业。专业类别划分按《江苏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执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38周岁以下(1984年10月1日后出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应聘: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3.国家和省、市、县另有规定不得应聘的情形。应聘人员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
二、招聘职位(见附件一)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应聘者报名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应聘者持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人近期同底二寸免冠照片4张,于2022年10月8日—10月13日上午8:30—11:30,下午2:00—5:30,到江苏省金湖县金湖西路188号开发区管委会6楼603室党群工作部现场报名。咨询电话:0517-86981180。
由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者提交《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2022年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二)。选拔职位与资格初审合格人数的比例达不到1:3的,按比例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报考人员须对本人提供的各类材料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报名资格。
符合条件者由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通知其本人,凭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地点领取《笔试准考证》或《面试通知书》。
(二)考试
1.笔试
(1)笔试内容:综合基础知识,总分100分,主要测试应试者行政职业能力和公共基础知识水平。笔试不指定考试用书。
(2)笔试时间、笔试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笔试准考证》。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考点参加笔试。
笔试成绩在金湖县政府网公布。
在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岗位计划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如末位成绩并列,则一同进入);如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人数不超过岗位计划招聘人数3倍的,则全部进入面试。
2.面试
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考点参加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主要测试应聘者岗位匹配能力。面试总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面试人员以抽签方式确定面试顺序,由评委现场打分,面试结束后,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面试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详见《面试通知书》。
总成绩折算和公布:成绩计算环节均取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在金湖县政府网站公布。
(三)体检和考察
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及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有工作单位的,在体检前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理。
考察审查标准为:应聘者是否存在本公告招聘“资格条件及相关要求”中不得报考的情况。
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以及应聘者明确表示放弃而出现缺额的,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四)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在金湖县政府网公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应在公示结束后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拟聘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因拟聘用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四、聘用管理及待遇
被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参照开发区编外人员待遇标准执行,并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首次聘用1年期满进行聘期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续签劳动合同;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续签劳动合同。
五、信息公开与咨询
1.招聘工作全程信息公开,相关信息可登录以下网站公告公示栏查询:
金湖县政府网
2.为方便群众咨询,特设立咨询电话:
0517-86981180
六、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被取消聘用资格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责任自负。招聘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方便群众监督,特设立监督电话:
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纪工委 0517-86986979
七、本公告由由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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