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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为加强校(院)师资队伍建设,适应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实施好人才强校战略,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7名编制内高层次人才。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相关信息在南京党建(http://www.njdj.gov.cn/)、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http://dx.nanjing.gov.cn/)等网站发布,具体的招聘单位、岗位、数量、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2023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信息表》(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7年2月24日以后出生);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2年2月24日以后出生);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7年2月24日以后出生);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4.具备《岗位信息表》中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5.热爱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科研能力,能胜任岗位职责。
  6.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2.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回避的岗位。
  3.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国家另有规定限制应聘到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所有招聘岗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报名,拟于4月和11月进行考试,具体时间视岗位报名情况确定。校(院)将及时公示每期招聘结果,岗位招满即止,未招满的岗位报名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报名邮箱njdxzzrsc02@163.com。
  3.报名材料:
  (1)《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表》;
  (2)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博士在读证明)、各层次职称证书及聘书;
  (3)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博士论文提纲和摘要(PDF格式)、1篇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代表作(PDF格式)、《科研成果清单》。
  报名人员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资格审查
  校(院)成立审查小组,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将通过电话和报名邮箱通知应聘人员,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参加试讲答辩、面试。本次招聘不设开考比例,不收取报名费和考试费。
  (三)考试方式和实施办法
  本次招聘高层次人才,由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按照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和备案后的方案组织实施。
  1.试讲答辩
  根据招聘专业方向确定试讲题目,并提前一周通知应聘人员。试讲后,评委根据应聘人员博士论文、代表作、试讲内容等提问,应聘人员答辩。试讲答辩为百分制,成绩合格线为60分。
  2.面试
  根据试讲答辩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岗位招录人数1:2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面试主要考察思想政治素质、岗位匹配度、专业知识水平、个人综合素养等。综合考评为百分制,成绩合格线为60分。
  3.总成绩计算
  按照试讲答辩占50%,面试占50%计算总成绩。
  (四)考察体检
  考试结束后,根据总成绩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员。体检前,现有工作单位的应聘人员须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应届毕业生须提交《就业推荐表》原件。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合格人员,由校(院)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考察工作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
  (五)公示与聘用
  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经校委会研究决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南京党建、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南京市行政学院)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
  应届博士毕业生须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并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由校(院)为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职定级;考核不合格,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拟聘用人员应在校(院)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有关手续,因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因体检或考察不合格、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如需递补,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四、相关待遇
  受聘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校(院)给予受聘人员10万元购房补贴,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给予15万元购房补贴,按照《关于引进人才住房待遇暂行规定》提供免费过渡公寓住房。受聘人员拥有省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并保证最终科研成果归属我校的,将按校(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科研经费和科研奖励。
  五、工作纪律
  应聘人员在报名、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或聘用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5号令),视具体情形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取消考试成绩、不予聘用、记入诚信档案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5号令)进行处理。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六、咨询监督
  (一)咨询电话
  组织人事处:025-86752046,025-86752053
  (二)监督电话
  机关党委(纪委):025-86752057
  (三)受理时间
  8:30-17:00
  附件3:科研成果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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