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8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附件。专业要求参考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以及研招网相关信息。对于所学专业接近,但不在上述参考目录中的,应聘人员可联系招聘单位,确认报名资格。
二、应聘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
(二)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四)应届生岗位应聘人员应为在校期间非在职的应届毕业生(不含各类委培生、定向生),2023年8月底前取得与最高学历对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为报考者毕业时将获得的最高学历所对应专业。应聘京内事业单位的,京外生源应届生须符合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条件,京内生源应届生应在入读高校前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五)社会在职人员毕业时已取得最高学历对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为报考者已获得的最高学历所对应专业;社会在职人员应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
(六)应届生岗位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其中,京外生源本科生不超过26周岁(199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应聘人员为社会在职人员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计算时间截止到2023年3月)。
(七)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在公务员招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并仍处于禁考期的人员;
5.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此次招聘仅接受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从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3月12日17:00截止,逾期不予受理。请应聘人员登录国管局人才招聘网站(https://gkzp.ggj.gov.cn/),准确填写个人信息,选择相应的岗位进行在线报名,每名考生只能报考1个岗位。建议使用火狐浏览器V52及以上版本登录报名网址。
按照招聘资格条件对考生进行资格初审,考生可于3月17日17:00前登录招聘网站,通过“个人中心-投递进展-投递状态”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同时确认是否参加笔试,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在各招聘环节发现应聘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二)考试。
同一岗位拟招聘人数与报考该岗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达到1:5的比例方可开考,如达不到开考比例,将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并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考试分为基础知识测试、综合能力测试、面试3个阶段(均为百分制),考生在各阶段的考试中均需达到60分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第一阶段为基础知识测试,通过线上方式进行。
第二阶段为综合能力测试,通过线下方式进行,根据基础知识测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岗位招聘数1:10的人员比例确定考生名单,未达到该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组织。
第三阶段为面试,根据笔试成绩(基础知识测试和综合能力测试成绩各占50%)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岗位招聘数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未达到该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组织。
面试当天进行资格复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考试时间和地点将在3月20日17:00前通过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布(http://www.ggj.gov.cn/)。
(三)体检、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岗位招聘数一定比例(岗位条件明确为应届生的,比例为1:2;未明确为应届生的,比例为1:1)产生体检考察人选。综合考试考核、体检、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选。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标准进行。体检考察不合格、考生自愿放弃或其他原因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因考生自愿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的岗位候选人空缺,经用人单位研究,可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也可不再递补。
(四)公示、聘用。
拟聘人选名单将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五)试用期。
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工资福利待遇
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五、特别提示
1.应聘人员应保证所提供的各种材料真实、准确,招聘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2.招聘期间将通过短信、电话或招聘系统发送消息的方式通知进入下一阶段考试的考生,未通过的人员不再另行通知。请考生在应聘期间保持通讯畅通,如因考生原因无法取得联系的,后果由考生承担。
六、咨询电话和监督方式
咨询电话:见附件各单位联系方式
来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国管局机关纪委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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