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医药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强化高素质专业化青年人才源头储备,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编办发〔2015〕6号)和《关于创新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昆编办〔2016〕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昆山市卫健系统将公开招聘紧缺医药卫生专业高层次人才4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备良好的品行。
2.应聘人员须为202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医药卫生专业研究生及尚未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2022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医药卫生专业昆山籍研究生(以上毕业生均需取得与其学历相对应的学位)。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委培或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后方可报名。
3.硕士研究生须在1988年5月20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须在1978年5月20日及以后出生。
4.应聘人员为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其本科阶段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且本科、研究生学历段专业均须为医药卫生专业学科,并取得与其学历相对应的学位。
5.应聘人员为博士研究生且与报考岗位要求相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第二十条规定,招聘单位可以对其采用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招聘。其本科阶段要求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本科、研究生学历段专业均须为医药卫生专业学科,并取得与其学历相对应的学位。
6.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应聘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等),不受户籍限制,可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岗位。夫妻分居两地,指一方已经具有昆山户籍,目前在昆山有固定工作并缴纳社保,另一方是非昆山户籍的应聘人员;父母身边无子女,指父母双方都具有昆山户籍,子女系独生子女且非昆山户籍的应聘人员。
7.具备《2023年昆山市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高层次紧缺卫技人才岗位简介表》(以下简称《岗位简介表》,详见附件)中报考岗位所规定的具体专业、技能资格条件及岗位其他相关要求。
8.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9.就读于国(境)外院校的应聘人员须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或者是已在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但尚未落实工作的昆山籍人员。
10.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或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3)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招聘岗位:具体岗位及条件等见《岗位简介表》,公布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公示公告栏目,网址:http://www.ks.gov.cn/kss/gsgg/common_list2.shtml。
三、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网上报名
1.时间:2023年5月20日上午9:00—5月22日下午16:00。
应聘人员未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报名信息的,系统自动关闭,视作“报名不成功”;2023年5月22日16:00后,报考资格未审核或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不能再更改报名信息,也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
2.方式:应聘人员登录“昆山市卫生健康招聘平台”(http://218.4.57.8:19001/net/index使用谷歌浏览器),按照要求注册本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报考情况及上传资格审查所需材料。
3.应聘人员应认真阅读招聘公告,并对照《岗位简介表》的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1个岗位进行报名(系统即时显示岗位报名人数)。岗位选定后,其资格审查、面试均在该岗位内进行,成绩仅在该岗位内有效,与其他岗位无关联。
4.应聘人员填写报名信息时,人员信息要与身份证、户口簿材料一致;学习情况等信息要与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一致。
5.应聘人员须对照本《公告》公布的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如实申报,所提供的报名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应聘人员凡有弄虚作假或重复报名等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应聘和录取资格。对其失信行为认定按照我省医疗卫生信用分类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昆山户籍以户口簿为准,迁入时间截止至2023年5月22日。
(二)网上资格初审
1.资格初审截止时间:2023年5月23日12:00。应聘人员可在系统报名提交24小时后,及时在报名系统中查看网上资格初审结果,并根据初审意见在收到反馈24小时内完善相关资料。逾期未能完成修改上传的,视为资格初审不通过,取消报名资格。
2.应聘人员对资格初审异议的陈述申辩和资格初审单位处理资格初审异议的截止时间:2023年5月23日15:00。
3.资格初审通过后,应聘人员不得更改报名信息,不能改报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2023年5月22日16:00前可以改报符合条件的其他岗位。
4.资格初审以应聘人员上传的材料(需以PDF格式上传)为依据,具体材料有:
(1)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证件照(像素130*170,JPG格式,30KB以下);
(2)基础资料:本人有效期内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户口簿(以“昆山籍毕业生”条件报考的应聘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3)由学校(学院)开具的符合报考岗位所需的专业方向证明;
(4)未签约的毕业生空白就业协议书完整版(签好本人姓名,不得缺联;尚未发放或网签的必须出具高校盖章的纸质证明,并注明是否签约);
(5)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成绩单(由学校教务部门盖章)等材料;
(6)符合政策性安置或照顾条件的应聘人员(以“昆山籍毕业生”条件报考),属于夫妻两地分居的:须出示结婚证书(结婚证书须于2023年5月22日前取得),在昆山一方配偶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及社保缴纳清单;属于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的:须出示父母双方同在昆山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和独生子女证明;
(7)就读于国(境)外院校的应聘人员应上传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果尚未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须上传国(境)外学籍相关材料(中英文对照);
(8)岗位条件中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如规范化培训证明材料、执业(资格)证书或考试成绩截图等;以上材料需按顺序
生成一个多页PDF文档上传至报名系统)。
(三)网上缴费
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须使用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报名系统缴纳考试费100元/人,网上缴费成功的应聘人员进入资格复审环节。
网上报名系统缴费时间:2023年5月20日9:00—5月23日15:00,逾期视作考生放弃面试资格。
收费依据为: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政策的复函》(苏价费函〔2007〕146号)。通过资格初审并且完成缴费确认的应聘人员,即报名成功。未按时通过资格初审、缴费的视为无效报名。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应聘人员,凭民政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到卫健委办理减免考试费用手续。缴费成功后,除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人员及资格复审不通过的人员外,不退还面试费用。
(四)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将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2.资格复审合格的进入面试环节,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
3.通过资格复审的应聘人员当场领取《面试准考证》。
(五)面试
1.面试初定于2023年5月27日,具体时间、地点和相关事项将在“昆山市卫生健康招聘平台”(网址同上)另行公告。
2.面试形式:本次招聘采取线下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重点考查应聘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面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培训班。
3.面试成绩:以百分制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第2位小数由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构成,设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4.面试成绩将在面试结束当天在“昆山市卫生健康招聘平台”公布。若同一岗位内面试成绩相同,则由招聘单位通知安排择期加试。加试形式为面试,加试成绩高者确定为进入体检人员。
(六)签约
根据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在合格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岗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签约人员名单。签约时间、地点及人员由招聘单位负责通知。应聘人员放弃签约的,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应聘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递补。
(七)体检
1.完成签约的应聘人员须按照招聘单位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招聘岗位条件中对身体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复检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录用资格。
3.怀孕应聘人员暂不进行X光等项目检查,可先进行考察(政审),孕期结束后完成体检。体检、考察(政审)合格后,再进行公示。
(八)考察(政审)
1.本次招聘对通过考试且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政审),考察(政审)标准参照江苏省公务员招录考察相关要求进行。考察(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2.因应聘人员体检、考察(政审)不合格或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经招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报考同一岗位的应聘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一次性递补,也可以决定不递补。
(九)资格再审、录用和聘用
1.本次招聘对通过考试且体检合格、考察(政审)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再审。对不符合《公告》规定的本次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
2.各招聘岗位拟录用人员名单将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公示公告栏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有关录用材料经招聘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3.因资格再审不合格或拟录用人员自公示之日起放弃录用资格的,不予递补。
4.拟录用人员在办理录用报到手续前,应当提供应聘岗位所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和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并及时将本人档案转递到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档案管理室。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证件或转递档案的,拟录用人员应向招录单位说明情况,经单位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可延期办理录用手续,最晚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逾期不能提供相关证件或无法转递档案的,取消录用资格。
5.拟录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招聘单位签订《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和工作合同。拟录用人员与首聘单位服务期不得少于3年,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合同,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合同,自谋职业。因应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录用手续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6.新录用工作人员自满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起2年内未取得所录用岗位相应执业资格或技术资格、不能正式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将终止(解除)工作合同。
7.博士研究生录用后按照事业单位编制人员进行管理;其他学历层次录用后按照备案制工作人员(相关待遇参照事业编制)进行管理,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8.进入录取阶段的应聘人员,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违约的,须与招聘单位进行协商,并遵照招聘单位相关规定解除协议。
9.拟录用人员自名单公示后,无故放弃的,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一年内不再接受其再次应聘我市卫健系统自主公开招聘岗位。
四、纪律与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招聘规程一经查实的,按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纪律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公告》由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2-55211705
举报受理部门及电话:
昆山市卫健委审计管理室:0512-57369316
昆山市卫健委组织人事科:0512-57369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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