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等规定,现就2023年度玄武区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2023年,玄武区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7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56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14名(至多含具有环境资源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4名)。
二、选任条件
01、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年满二十八周岁;
3.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具有环境资源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
2. 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
02、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 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
4. 公民已担任人民陪审员两次及以上的;
5. 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产生候选人
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随机抽选方式,由玄武区司法局会同玄武区人民法院、玄武公安分局从本区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根据拟定的随机选任人数,按照1:10的比例随机抽选产生560名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再按照1:5的比例抽取280名人员作为备用人选。
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需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和《玄武区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需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和《玄武区人民陪审员组织推荐表》。
(二)资格审查
玄武区司法局会同玄武区人民法院、玄武公安分局组成资格审查组,由各司法所、派出所负责资格审查工作,对随机抽选的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依照选任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三)确认拟任人选
1. 在随机抽选产生的560名候选人中,对有意担任人民陪审员,且通过资格审查的人选名单再随机抽选56名作为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最后确认的拟任人选不足56名时,启用备用候选人名册,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备用候选人名单中进行随机选取,直至达到56名拟任人选。
2. 个人申请或相关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玄武区司法局会同玄武区人民法院、玄武公安分局进行资格审查后,通过随机抽选确定拟任人选。
(四)拟任公示
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确定后,玄武区司法局会同玄武区人民法院、玄武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
经过以上程序确定的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由玄武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玄武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职务自动免除,原则上不得连任。人民陪审员经玄武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向社会予以公告。
(六)就职宣誓
由玄武区人民法院会同玄武区司法局组织公开宣誓。玄武区人民法院为人民陪审员颁发《人民陪审员工作证》,并会同玄武区司法局开展培训。
四、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截止:10月10日(工作日上午9:30—11:30)
(二)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玄武区司法局(成贤街58号二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窗口),联系电话83682307。
(三)报名材料
1. 玄武区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或组织推荐表(纸质件一式三份);
2.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 本人近期1寸彩色蓝底免冠照片3张。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审判员拥有同样的职权,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积极参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时间为30天。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玄武区司法局、玄武区人民法院、玄武公安分局解释。
1. 玄武区人民陪审员个人申请表
2. 玄武区人民陪审员组织推荐表
原标题:2023年度玄武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njxwfy.gov.cn/njxxweb_publishing/www/xwfywwnew/fygg_mb_a202309134873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