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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江苏农商行春招笔试模考班
202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一、单位简介
  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能包括:为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为国服务提供各项服务;负责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规划、筹集、管理工作和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和评估工作;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为专家队伍建设和发挥专家作用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
  二、招聘岗位
岗位名称 招聘人数 专业要求 学历要求 有关要求
会计核算岗位 1 财务管理(1202)
会计学(1202)
审计学(0257)
会计学(120203K)
本科及以上 限京内生源
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岗位 1 民商法学(030105)
法学相关专业(0301)
硕士研究生  
专家服务
管理岗位
1 图书情报(1205)
公共管理(1204)
管理科学与工程(1201)
硕士研究生 限京内生源
博士后管理
服务岗位
2 网络空间安全(0839)
新闻传播(0503)
应用经济学(0202)
法学(0301)
统计学(0714)
工商管理(1202)
公共管理(1204)
硕士研究生  
  注:以上专业代码参考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更新)》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2年)》。对于所学专业接近但不在上述参考目录中的,应聘人员可与招聘单位联系,确认报名资格。
  三、招聘对象
  (一)2023年全国非在职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委培),应在2023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
  (二)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能够认定留学人员身份和经历的证明材料,且符合在京落户相关政策要求。
  四、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志投身高层次人才服务事业;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三)具备岗位要求的素质能力、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沟通协调能力;
  (四)所学专业与岗位需求专业条件均为获得的最高学历所对应专业;
  (五)国内毕业研究生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六)京外生源符合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条件;京内生源指具有北京市居民常住户口,不含来京院校就读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情况;
  (七)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受过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以往在各级公务员考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不得报名;
  (八)应聘人员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如有虚假,不予录取,计入个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将根据相关法律追究相应责任。
  五、招考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自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
  2.报名方法:采取网上报名,每名考生只允许报考一个岗位。登录人社部官方网站“部属事业单位招聘”栏目,下载填写《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公开招聘报名表》(请勿修改或转换表格格式),填写完成的报名表(含电子版证件照)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邮箱:zjzx@mohrss.gov.cn。邮件标题按照“报考岗位+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姓名”格式填写。逾期报名无效。
  报名咨询电话:010-63368758
  (二)资格审查
  3月31日前后在人社部专家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网址:https://www.chinapostdoctor.org.cn/)公布笔试时间和参加人员名单。有关岗位通过资格审查人数达不到进入面试比例最低要求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三)线上笔试
  4月10日前后进行线上笔试,具体时间及方法以笔试公告为准。参加线上笔试考生应与本人身份证信息相符。
  (四)面试
  每个岗位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5的比例确定入选人选,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以面试公告为准。岗位招聘人数与实际参加笔试人数不足1:5比例时,设定60分为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方可进入面试环节。
  (五)体检和考察
  每个岗位根据笔试、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具体时间另行确定。如有体检、考察不合格的,报考同岗位人员可按照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根据程序、标准及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和人社部网站“部属事业单位招聘”栏目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聘用手续。
  受聘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工资待遇。
  (七)试用期
  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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