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溧阳市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0名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1.执行法官助理7人(适合男性);
2.法官助理3人(性别不限)。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1.户籍不限。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9年1月4日以后出生)。
3.报考人员须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要求至少本科所学为法律类专业。
4.报考人员须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
5.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报考:
(1)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执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及上级法院所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况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其他不宜担任司法辅助人员情形的;
(3)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
三、报名及资格审核
(一)报名时间与方式
1.报考人员可通过溧阳市人民政府网站(www.liyang.gov.cn)-公开招聘栏、溧阳市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jslyfy.gov.cn/)和微信公众号“溧阳法苑”查询招聘岗位及具体岗位条件等信息。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报名,报名截止到2024年1月18日,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3.采用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报名。报考人员须将下列材料压缩在一个文件包里发送至lyfyzp@126.com邮箱,文件包请以“姓名+司法辅助人员应聘”格式注明,溧阳市人民法院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上传资料均需清晰扫描PDF格式:
(1)《溧阳市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报名表》(附件1);
(2)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3)毕业证和学位证;
(4)法律职业资格证等证书(2023年已报考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先扫描提交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5)本人近期免冠正面2寸(35×45毫米)彩色电子证件照(JPG格式,30kb以下);
4.本次招聘不设开考比例,不收取报名费。
(二)资格审核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对不符合报名条件、弄虚作假或违反招聘规定的,取消其报考资格。通过初审的报考人员,市人民法院将以电话或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
四、考试方式及组织
(一)资格复审
1.市人民法院在考试前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学历学位证书;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类);
2.资格复审合格,取得考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取消考试资格。
3.报考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和考试。逾期未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二)考试程序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
1.笔试:
(1)笔试内容:法律相关专业知识;
(2)笔试时间和地点:由溧阳市人民法院另行通知;
(3)笔试采用100分制,合格线为60分;
(4)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若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2.面试:
(1)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2)面试时间和地点:由溧阳市人民法院另行通知;
(3)面试采用100分制,合格线为60分。
3.综合成绩计算: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如综合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排名。
五、体检
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进入体检的考生安排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工作参照修订后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执行。对体检不符合要求的,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有关规定组织考察。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视情况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录用
拟录用人员名单将在公告发布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符合录用条件的办理入职手续。新聘用人员统一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拟聘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聘用)合同或协议的,由本人与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除关系,并在通知报到后两周内携带解除关系证明办理入职手续,逾期视同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八、工资待遇
试用期内工资按相关规定执行,转正后工资收入不低于10万元/年(含年度考核奖金及“五险一金”)。
九、招聘咨询与监督
招聘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咨询电话:0519-87038275、87035601
监督电话:0519-87116622
十、本简章由溧阳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原标题:溧阳市人民法院公开招聘聘用制司法辅助人员简章
文章来源:https://www.liyang.gov.cn/html/czly/2024/OIOAQFIO_0104/201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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