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拍摄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夹带资料,偷换试卷,传递作弊信息或物品的;
(五)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六)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七)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八)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考者的作答无效,按零分处理。
(一)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
(二)未用规定作答工具答题或填涂答题卡的;
(三)用汉语以外语言文字作答的(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
(四)试卷作答情况与他人存在雷同的(经评卷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四、报考者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可视其情节参照本规定第一至二条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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