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淮阴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充实医疗卫生人才队伍,优化人员结构,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11〕5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淮阴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1人(事业编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岗位及人数
招聘单位、岗位、人数和相关要求详见《2023年下半年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9月14日至2005年9月15日期间出生)。取得岗位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82年9月14日以后出生);取得岗位相应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7年9月14日以后出生)。
3.应聘人员在岗位要求的学历阶段或者更高的学历阶段所学专业须为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
4.应聘人员须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关资格证书及证明等材料,《岗位表》对相关资格证书及证明等材料取得时间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岗位要求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时间放宽的,应聘人员可先报名应聘,届时未按期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解除其聘用合同。
5.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①现役军人或在读的普通高校学生;
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③新《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于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根据其后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且在2024年3月15日前3年服务期未满的在编(在册)人员;
④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实行“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聘用”,采取考试的办法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审核
1.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应聘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审核。
2.报名时间:2023年9月14日-9月15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30-17:30)。
3.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淮阴区北京东路102号)15楼(东)1501会议室,联系电话:0517-84922744。
4.报名要求:应聘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名必须使用本人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2023年下半年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3)一份。《报名表》用A4纸打印,除签名须由应聘人员手写外,其他内容均须以电脑录入方式填写完整。《报名表》上电子照片须为清晰规范彩色免冠证件照。
(2)有效期内的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应聘人员须提供毕业(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
取得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须同时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岗位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和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5)提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彩色1寸照片4张,照片备注姓名及报考岗位。
(6)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如本人到现场报名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代报名者除提供委托人报名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委托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资格审核:由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视为资格审核通过。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供报名所需材料的,不予报名。报考人员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考试及聘用资格。资格审核通过的应聘人员须进行现场缴费(笔试费100元/人)确认,完成缴费确认的考生,方视为报名成功。
报名结束后,报名成功人数达不到《岗位表》规定的开考比例倍数的岗位(见《岗位表》),按比例核减相应招聘计划,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应聘岗位被取消的已缴费人员,可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补报名时间:2023年9月16日(上午09:00-10:00)。
(二)笔试
报名成功人员须统一参加笔试,笔试由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组织。
笔试时间及内容:2023年9月23日上午9:00-11:00《卫生公共基础知识与专业素质》,笔试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笔试不指定复习用书。
笔试地点见准考证,考生须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到达考场参加笔试,参加考试与报名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笔试为全程封闭考试,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笔试成绩在淮阴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三)面试人选确定
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应聘同岗位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及岗位实际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拟参加面试人选。
进入拟参加面试人选范围内的以及笔试成绩排名较前的应聘人员,请在笔试成绩公布后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招聘单位通知面试相关事项或递补等事项,无法联系者视为自动放弃。
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淮阴区人民政府网公布,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公布后不再递补。
(四)面试
1.面试形式: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2.面试时间、地点和要求详见《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的考生,领取《面试通知书》时须缴纳面试费100元/人,领取《面试通知书》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面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成绩在淮阴区人民政府网公布。
(五)体检
总成绩计算:计算应聘人员总成绩时,所有成绩均折算成百分制并保留两位小数进行计算;成绩计算环节均取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岗位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在应聘同岗位的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总成绩相同的取笔试成绩高者,如笔试成绩仍相同的,可组织加试,取加试成绩高者,下同)及岗位实际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环节人员。
下列人员须在体检前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材料的原件:①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人事档案托管在相关代理机构的人员还须提供档案托管证明;②无工作单位人员须提供档案托管证明;③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须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和所就读院校共同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应聘人员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的,将取消其体检资格,并在应聘同岗位的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照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由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体检。体检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进行。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的具体时间、集中地点另行通知。
(六)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由招聘单位和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考察,考察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
四、公示与聘用
经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在淮阴区人民政府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公示结束后,对在体检、考察、公示环节因报考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造成计划出现缺额的岗位,在该岗位的面试成绩合格考生中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聘用审批或备案后不再递补。公示结束后,应聘人员放弃的,招聘单位或者招聘主管部门可以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资格。
包含多个聘用单位的岗位,由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同岗位应聘人员,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自主选择聘用单位。总成绩相同的,由面试成绩高者先选;面试成绩仍相同的,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加试,由加试成绩高者先选。
拟聘人员须在收到报到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招聘单位办理聘用手续。逾期没有报到或未能办理聘用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聘用审批备案后,招聘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被聘用人员试用期为6个月(初次就业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个人自谋职业。
五、咨询电话
应聘人员对报考岗位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相关问题需要咨询时,请拨打以下电话咨询:
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0517-84922744
淮安市第五人民医院:0517-89670017(招聘单位代码01)
报名咨询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
六、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招聘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方便群众监督,特设立监督电话:
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0517-84929163
淮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517-80853191,0517-80859861
淮阴区纪委监委第九派驻纪检组:0517-84965353
七、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敬请广大应聘人员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本公告由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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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3年下半年淮安市淮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zghy.gov.cn/col/951_287273/art/16934976/1694075613075VvFXQ3N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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