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制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6〕4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定,现面向丹阳市培养的乡村定向师范生招聘教师60名,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符合国家和省公开招聘文件有关报考资格条件规定,招聘范围为丹阳市乡村教师定向培养的2023届师范毕业生;同时,须具备本公告及《2023年丹阳市教育局面向乡村定向师范生公开招聘教师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中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回避的岗位。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得报考。
二、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考试由丹阳市教育局组织,委托丹阳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考试中心)统一实施。招聘工作按照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和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时间、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报名时间:2023年6月28日(周三)9:00-15:00;
报名地点:丹阳市教育局六楼6008会议室。
(二)报名注意事项及资格审查
1.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应聘人员应按岗位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年龄、学历、专业等报名信息,所填信息须与本人所持有效证件、证书等保持一致。
丹阳市教育局根据本公告和《岗位表》中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的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当场发放考试通知书。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应聘资格。
2.报名时须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教师资格国考合格证、国家教师资格笔试成绩、与丹阳市教育局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等岗位所需证明材料。
3.报名截止后,各岗位报名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将在丹阳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网(http://www.dypxzx.cn)发布公告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三)考试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根据岗位要求,采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时间为7月3日(周一)上午,面试地点为丹阳市马相伯小学,具体面试时间和地点以通知书为准。参加面试时,应聘人员必须同时携带考试通知书和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参加面试。
1.面试
面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业务能力、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采用模拟课堂的方式进行。面试成绩当场通知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采取百分制,以60分为合格线,低于60分不得进入体检、考察。
2.总成绩计算及公布
按照招聘考试成绩占比40%、培养院校综合考核成绩占比30%和国家教师资格笔试成绩占比30%的方法计算总成绩(各项成绩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处理)。总成绩以60分为最低合格线,达不到合格线者不予录取。
总成绩于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丹阳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网公布。
考试时间、地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将在丹阳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网另行发布公告。
(四)体检和考察
同一岗位有两个及以上招聘单位的,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由应聘人员根据报考岗位和个人意愿自主选择聘用单位。选岗结束后,在入围名单内的人员,按各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体检由丹阳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参照普通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组织进行,体检费用应聘人员自理。考察由丹阳市教育局负责。
(五)公示和聘用
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丹阳市人力资源培训中心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招聘单位按规定程序和公告中的岗位等级办理人员聘用手续。
拟录用人员在2023年8月31日前未取得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或在2023年8月31日前未到单位报到并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资格。
新聘用的人员实行“县管校聘”的模式,所有人员须服从丹阳市教育局调配安排。试用期按聘用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服务年限按照省有关规定及其定向就业协议执行。
三、纪律监督
(一)本次招聘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社会上任何以事业单位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参考资料、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聘无关。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本《公告》为依据,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第七章第36条规定实行回避,全程接受社会公众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反映有违纪行为和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不予聘用。对违反公开招聘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报名和咨询电话:0511-86569166(丹阳市教育局人事科)。监督举报电话:0511-86524609(丹阳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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