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是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由中共中央组织部直接管理,中共上海市委协助管理。学院于2005年3月建成并正式开学。学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艰苦奋斗、执政为民”的办学要求,坚持政治性、实践性、国际性、时代性、开放性特色定位,坚持忠诚教育、能力培养、行为训练的教学布局,依托上海及长三角地区优质教学资源,将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与专业化能力培训有机结合,努力做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践行者推动者,做“两个维护”的践行者推动者,做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践行者推动者,做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的践行者推动者,做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践行者推动者。经过十多年探索,初步走出一条具有自身鲜明特点的办学新路,为高质量教育培训干部、高水平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发挥主阵地主渠道作用。
学院培训对象包括中高级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专业技术骨干及驻外使节、军队院校干部等各类领导人才。同时,承接国内外有关党政、企业和社会团体委托的培训项目。建院以来,在院培训的各类各级干部15万余人次,通过网络学院注册培训的中西部和边远地区干部6万多名。
学院设办公厅、教务部、培训部、对外交流与培训开发部、教学研究部、科研部、信息技术部、人力资源部(机关党委)等8个内设机构。学院占地面积619亩,建筑面积11.5万平米。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2023年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教师4名。现将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应聘人员基本资格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3. 热爱干部教育培训事业,富有创新、团结协作精神和良好的道德修养,身心健康。
5. 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有较好的积累,熟练掌握英语和计算机操作技能。
6. 具有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81年12月1日以后出生)。
7. 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二、招聘岗位及资格条件
此次招聘涉及4个岗位、计划招聘4人,具体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中国浦东干部学院2023年度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其中,有关岗位专业条件参考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报名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对专业有任何疑问的,可以直接拨打报名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了解。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应聘方式和时间
请于即日起,下载并按要求填写“应聘自荐表”,将填写完整的“应聘自荐表”电子版及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的证明材料、反映个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等相关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hr@celap.org.cn,应聘简历接收时间截止至2023年4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学院负责,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报名资格条件和招聘岗位要求,对报名申请进行审查,做到客观、公正、及时,对所有报名应聘人员一视同仁。将以邮件或短信、电话等形式通知进入面试的人员,请保持通讯畅通。未通过资格审查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三)面试
根据应聘情况,符合应聘条件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至少达到3:1方可组织面试,达不到该比例的,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面试前,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参加面试人员须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聘单位有权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具体面试安排由学院提前统一通知应聘人员。
(四)体检、考察
按照报名应聘人员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考察人选在学院有近亲属关系和主要社会关系的,需主动向学院报告。
1. 体检。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组织实施体检。
2. 考察。按照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开展聘用前考察工作。考察组应当深入考察对象所在学校或者单位,采取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
人选体检或者考察不合格的,经研究,可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也可不递补。
(五)公示
根据报名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和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六)聘用
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办理聘用手续。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联系方式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人力资源部
上海市浦东新区前程路99号(邮编:201204)
网址:www.celap.org.cn
E-mail:hr@celap.org.cn
联系人:夏老师,联系电话: 021-28288618
监督电话:021-28288725
本公告由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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